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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区洗钱风险与FATF指引

时间:2016-05-04

      自由贸易区是在一国或地区设立在海关区域外的特定地域,提供优惠政策以促进出口、外国直接投资和当地就业的区域。从全球看,现有自由贸易区通常提供税收优惠并采取其他很多刺激措施。这些优惠措施与刺激政策在便利交易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自由贸易区造成了易被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利用的薄弱环节,加强自由贸易区反洗钱监管已经成为国际共识。

      一、自由贸易区的洗钱风险

      1、上游犯罪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08年的一项调查表明,自由贸易区被用于转移和清洗犯罪所得,以及为恐怖主义融资的方法多种多样。就自由贸易区的洗钱活动而言,该调查共发现了19类上游犯罪,其中普遍的犯罪包括:参与有组织集团犯罪、敲诈勒索、非法交易麻醉品、欺诈、产品仿冒及盗版、走私,其中有些国家还列举了非法交易武器、销赃或非法交易其他物品、伪造等,具体参见下表。



       2、主要洗钱方式:贸易洗钱

      贸易洗钱是犯罪分子清洗非法所得的主要途径之一。当一个地方存在一系列系统漏洞时,贸易洗钱更容易实施。自由贸易区就是这么一个环境:监管放松,缺乏透明度,贸易数据和系统未能整合。因此自由贸易区就会为贸易洗钱和其他违法活动提供了便利。

      在贸易洗钱中,为使跨国价值转移合理化,采取的手法包括:人为提高或压低货品计价、虚假船运和其他价值或数量方面的弄虚作假,如重复计价。贸易洗钱通常牵涉到许多复杂的环节,包括现金、幌子公司、货币兑换、用非法所得购买和运输货品等。进行一次成功的贸易洗钱,通常要对货物内容和数量进行虚假描述。自由贸易区由于其规模和范围(比如有些本身就是城市),难以有效监察货品的进出和再包装、再贴牌活动。一些自由贸易区每年的出口额达数十亿美元,而对货物和贸易活动进行监控和检查的部门却很少。自由贸易区的放松的监管加大了发现非法活动的难度,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于是自由贸易区成了更容易实施某些贸易洗钱图谋的“温床”。贸易洗钱和其他洗钱计划要依赖于犯罪分子将其与非法所得分离开来的能力。犯罪分子可利用壳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一个与金融机构相连接的网络结构。由于自由贸易区内设立的公司缺乏透明度,执法机构即便可能的话,也很难追踪到它们所进行的层次复杂的交易。此外,自由贸易区内贸易数据的缺乏也能构成执法部门调查工作的一个黑洞,导致无法监控自由贸易区内及从全世界运进的货物,是打击自由贸易区内贸易洗钱活动的重要障碍。

      FATF已开始关注贸易系统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于2006年进行了贸易洗钱类型研究项目,于2008年出台了相关的实践文件。但迄今为止,尚未制定针对贸易洗钱问题的国际标准。自由贸易区设立的目的本身就表明区内的营运活动有一大部分是国际贸易,且区内的优惠政策使相关交易得以便利和简化。疏于对贸易洗钱的防范和打击将导致自由贸易区较高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二、FATF自贸区洗钱风险指标与贸易洗钱指引

      2006年6月,FATF发布了一份关于贸易洗钱的类型研究报告。报告界定了贸易洗钱的概念,同时通过大量案例分析揭示了有关洗钱风险。2008年与2009年,FATF先后发布了打击贸易洗钱的实践文件与自贸区洗钱的类型研究报告,提出了与自由贸易区洗钱问题有关的风险指标和反贸易洗钱的六项原则。

      1、与金融机构相关的自由贸易区风险指标。客户要求进行的支付方式与交易的风险特征不符;交易涉及从交易无明显关联的第三方收取款项来自或去往原始信用证或其他文件未提及的主体;存入大量美元或欧元现金,但无法提供合理的交易背景。

      2、与异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自由贸易区风险指标。交易涉及的船运与通常的地域贸易模式不符,例如:某国通常是否进口/出口某种货品。

      3、传统上与贸易洗钱相关的自由贸易区风险指标:
      ● 
 申报与实际运输的货品明显不符;
      
●  发票金额与货品的市场价值明显不符;
      ●  
贸易单据与金融交易的有关信息不匹配,如姓名、公司、地址、目的地等;
      ●  
集装箱船运被多次进口和出口,例如循环交易同样的货品;
      ●  
船运去往的国家/地区的技术水平与运送货物不符,如半导体设备被运送根本就没有电子工业的国家/地区;
      ●  
货品易被用于在边境地区进行以货易货(香烟、汽油、轮胎等);
      ● 
 进口商的直接融资与国际贸易欺诈和贸易洗钱有关;
      ●  
在竞争激烈且欺诈活动易发的行业(计算机、轿车、电话、石油制品、纺织品、电子产品)的典型交易;
      ●  
易为洗钱活动利用的特定类型的产品,如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烟草产品、艺术品等。

4、与壳公司相关的自由贸易区风险指标。交易涉及壳公司(前台公司);利用在避税天堂或离岸中心注册的公司进行非典型交易(例如:向一家迪拜公司贷款,为比利时的国内商业活动融资);涉及第三方(前台人)。

5、打击贸易洗钱的六项原则:
1)为提高对打击贸易洗钱活动的认识和专门知识,各国应将贸易洗钱纳入现有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培训,培训对象应包括负责利用金融和贸易数据进行犯罪调查的执法机构;

2)各国应在有关类型报告中进行有关案例研究,并提炼风险指标,供有关公共权力部门和金融机构参与;

3)为确保有关部门拥有足够的专门知识,包括针对贸易洗钱的专门知识,各国应建立相应的机制,并将收集、分析和存储贸易数据的工作与洗钱和恐怖融资调查工作联系起来;

4)贸易数据的收集和交换应以授权的方式进行,并应符合本国有关隐私和数据保护的法律;

5)为便于打击贸易洗钱的国际合作,各国应开辟适当控制、清晰有效的路径,促进各国有权部门间迅速有效地交换贸易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

6)实施上述措施时,应注意避免合法贸易活动遭遇不合理的障碍。


 

      三、结论与建议

      我国目前正在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自由贸易区的洗钱风险对我国反洗钱监管部门提出挑战。

      从国际经验来看,打击贸易洗钱的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设立自由贸易区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各种税收优惠,如税收减免或贸易便利来促进图特定区域的经济发展。而出于更好地打击欺诈和反洗钱目的而加强对自由贸易区的监管,则有可能对经济和贸易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在这两方面之间取得衡,就成为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面临的一个艰难抉择。我国自由贸易区的反洗钱监管工作还需要根据对这一领域洗钱风险认识和了解的加深逐步完善相关预防与打击的制度。现有自由贸易区的一些具体的薄弱环节、洗钱风险与反洗钱措施对我国自由贸易区反洗钱工作形成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从现实条件来看,当前我国自由贸易区反洗钱监管必须依据现有法规,立足相关金融机构,构建我国自由贸易区反洗钱工作机制。

      从长远来看,自由贸易区反洗钱监管则应重点推动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及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的拓展,尽早出台相关反贸易洗钱法律法规,将特定贸易部门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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