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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涉税犯罪反洗钱工作

时间:2017-03-16

      税务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税收相关的各种刑事犯罪行为。我国目前法律中尚未有“税务犯罪”的用语,但现实生活中涉及到有关税收的各种犯罪行为却屡见不鲜。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以“危害税收征管罪”作为一个集合性罪名,自201条至212条分别列举了税务犯罪的12个相关罪名及处罚细则。从各国的反洗钱工作实际来看,大量洗钱案例均与税务犯罪相关,税务犯罪作为洗钱活动主要的上游犯罪之一,给正常经济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干扰。因此,有必要对与洗钱相关的税务犯罪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有效的反洗钱政策建议。

      一、税务犯罪现状透视

    (一)缴纳税款是洗“黑”为“白”的主要成本。

      犯罪分子以正当经营所得的名义,将走私贩毒、贪污腐败、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大量黑钱混入合法收入中,向税务机关申报,在依法纳税的外衣下,使犯罪收入合法化。纳税后,这些黑钱就变成完全意义上的正当收入了,而缴纳的税款则被犯罪分子视为洗钱成本。

     (二)逃避税收是洗“黑”为“白”的主要目的。

      据报道,我国每年约有2000亿元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出境,其中走私收入约700亿元,官员腐败收入超过300亿元,剩下最大的一块竟然是一些洗“黑”为“白”的合法收入,即外资企业出于避税的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将合法收入转移境外,也就是说我国每年因此流失的财税收入高达上千亿元。


     (三)骗取出口退税是洗钱的重要手段之一。

      犯罪分子采取设立外贸公司获得进出口权,勾结供货企业或自己成立供货企业,专门虚开增值税发票,打通海关人员买到报关单,勾结境外同伙汇来外汇,向税务机关预缴部分税款取得“专用税票”,低报出口高报进口等一系列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项,实现其洗钱赚钱的目的。这一骗税骗汇行为的直接恶果是国家税收减少及外汇流失,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导致国民经济发展扭曲。

     (四)税务登记注册是空壳公司存在的温床。

      注册空壳公司、皮包公司是洗钱的常用伎俩。犯罪分子,先在国内设空壳公司,然后将非法所得通过该公司的账户进行资金划转,以假合法的交易将“黑”钱洗“白”。

      二、税务犯罪的特点

      纵观税务犯罪各种表现形式,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总结出税务犯罪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税务犯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广泛性。

      当前税务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广泛性。2011年全国共查处各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或取得发票案件近9万起,查处违法受票企业8万余户。从发案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看,既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又有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

      从发案涉及的经济领域看,无论是工业领域还是农业领域,无论是生产部门还是经营部门,三百六十行,行行都有税务案发生;从税务犯罪的主体看,既有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也有个体业户,无业人员,甚至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非法伪造、出售普通发票的犯罪分子,他们竟以此为业,沦为职业罪犯。

     (二)税务犯罪手段具有狡猾性、隐蔽性。

      当前税务犯罪的手段趋向狡猾性、隐蔽性,犯罪情节越来越恶劣,有的纳税人为了偷逃税款在正规账簿应付检查之外,另设黑账,将大量经济活动转入黑账记录,或者假名专用将部门应计入“收入”栏目的金额,故意计入“专用基金”栏,使本应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变成不需纳税的专用基金;有的将发票套开,大头小尾,隐瞒大部分销售收入;有的安排亲信裙带关系充当要职,攻守同盟;更为普遍的是:设置真假两套账,现金交易空中飞,借用他人执照干,异地经营不申报等等。


     (三)税务犯罪方式趋于多样化、智能化。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税务犯罪手段亦向智能化方向发展,有的犯罪分子采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增值税发票,制造假完税证和出口退税手续进行偷税、骗税,还有的不法分子借税务机关监管不严的空子,利用电脑收款、核算作弊进行偷税,尤其是近期伪造的新版专用发票,无论在纸张上还是在印刷技术上都与真票非常接近,难以直接辨认。

      而且为了增加发票欺骗性,不法分子一般伪造真正企业的财务专用章盖在假发票上,配套使用;有的利用高级会计师、税务师钻税收制度的空子,在偷税与避税间打擦边球;有的利用计算机软件、会计电算化及电子纳税申报等计算机网络应用领域上进行偷、骗税,凡此种种都具有欺骗性,反侦察性,不易查处性。2012年,上海金山警方就破获采用收购大型百货商场购货凭证和以企业名义办理加油卡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查证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达3300余万元,致使国家税款损失480余万元。

     (四)税务犯罪向组织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随着税收执法力度和税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税务犯罪也在不断变换其犯罪方式,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就是犯罪的环节增加,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在税务犯罪中,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组成团伙,有组织、有预谋的实施犯罪活动。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抵扣税款犯罪方面,共同犯罪现象尤为突出。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方面,往往形成中介人、开票人、售票人三位一体的共同犯罪形式,各负其责、分工严密、组织性强,呈集团化发展态势。江苏“2.26”专案就是如此,江苏省某县某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8亿多元,这12户企业均从浙江某县某镇陆续迁来,法定代表人均为浙江某县人,属典型的家族型企业。


     (五)税务犯罪流动性大,跨地域作案现象突出。

      税务犯罪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都大有存在。近些年来,税务犯罪流动性十分突出,而且逐渐由沿海向内地蔓延,特别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上,犯罪分子大多采取跨地区、跨省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作案方式,他们利用税务机关电子联网稽查系统尚不完善,人工审核稽查效率低,信息反馈慢的状况,打时间差,逃避执法机关的检查,他们大多行踪不定,边走边开边买边卖,接受专用发票者遍布全国各地,有的案件甚至涉及全国数十个省市自治区的几百家单位,犯罪分子这种游击战术,加之假身份、假手续、假注册,一方面可以保证相对安全,查处难度加剧,另一方面也为作案得逞后迅速携款潜逃争取时间,近而逃避法律制裁,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困难。

      在河南洛阳“3.18”增值税大案中,一个60多人组成的跨省协作犯罪团伙注册或虚构了357家空壳公司,办理或伪造对应的相关证照,以洛阳为中心,遍布深圳、辽宁、天津、山西、河北、广东、河南、山东、陕西、上海、江西、江苏、福建等十多个省市发展虚开增值税发票。

     (六)税务犯罪发案率高,大案要案突出。

      最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为了追逐暴利,大肆进行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致使税务犯罪案件呈居高不下之势。几乎各种性质的生产和经营企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税务违法犯罪现象,高收入者偷税则更比比皆是。

      与此同时,税务犯罪暴露出来的大案要案的比例凸显,数额亦愈来愈大,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每年因税务犯罪就给国家造成国税流失近1000亿元。沪赣浙湘“3.02”案件中犯罪团伙向全国25个省市的190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高达24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3.2亿余元,严重危害了国家的正常税收秩序。

     (七)税务人员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共同作案现象明显突出。

      当前,税务人员参与税务违法犯罪活动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税务人员本是代表国家对纳税人行使监督管理之职权,但个别税务人员由于意志薄弱,法制观念不强,受到利益驱动后,不仅放弃职守,而且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帮助出谋划策,起里应外合作用,配合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

      在有的骗取出口退税和有关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案件中,税务人员的参与往往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广东省潮阳、普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深圳福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暴露的职务犯罪问题都是触目惊心的。北京海淀区国税干部吴某,是个刚刚毕业的年轻人,在犯罪分子的拉拢腐蚀下,先后违规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900份,给国家造成3.5亿余元损失,被判处死刑。

      三、预防利用税务犯罪进行洗钱相关建议

      为预防与税务犯罪相关的洗钱活动,各部门均应履行其相关反洗钱义务。建议如下:

     (一)强化税务登记注册管理。

      税务登记注册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税务登记注册也是空壳公司、皮包公司得以设立、生存的重要基石。把好税务登记注册关,税务机关就可以掌握和控制税源,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登记尤其是开业税务登记的审批,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其提供的各种证件和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弄虚作假的纳税人坚决不予登记注册,把空壳公司消灭在萌芽之中,不给犯罪分子以任何可乘之机。

     (二)强化税政管理。

      严格税收征管,核实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实现应征尽征,打击偷税漏税,并杜绝虚报收入,防止“黑”钱混入税收。同时严格退税审批,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退税政策,把住退税关口,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筑起坚固的屏障。

     (三)发挥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

      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货币转移服务经常被犯罪分子利用,因此这些部门在解决税务犯罪问题上发挥着关键作用。金融机构在加强监控、报告可疑交易等方面的投入对打击税务犯罪至关重要,因进入金融体系的税务犯罪所得大部分来自企业上缴税收和来自政府支付的退税,这两种资金来源均可能使执法机构或银行从业人员放松警惕。金融机构应加强追踪税务资金进入金融体系的流向,发现可疑交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四)建立税务犯罪的风险指标。

      被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应相应建立并密切关注下列税务犯罪风险指标:业务联系人对市场和商品信息知之甚少,或者有新人加入并负责运作;经营的商品与行业变更迅速;短期内营业额大幅增长;无经营史或经营史很短的机构自主开创了从高附加值交易中获取有保障收益的方法;在相同或较低价位上以小额或相同利润重复交易;利率或条款不切实际的无担保贷款;不全额(甚至经常少于增值税发票金额)给供货商付款的指令。

      同第三方或离岸账户进行大额支付的指令;交易价值高、体积小、税率高的商品,如计算机部件或移动电话;支付到一个账户的钱立即被划转至其他公司的账户;仅用于接受和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经过某一账户的款项总额很大,但收支差额通常很小;大额现金提取;不公开公司年报,从事与公司经营目的不相符的业务;与公司正常财务支付手段不同的快速支付;发票要素(如增值税号码、日期等)缺失;与业务无关的服务发票;背离正常市场价格的商品或服务出口等。

     (五)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

      加强国际合作对于打击全球不断增长的税务犯罪十分重要,越来越多的执法机构要求与国外对口部门共享信息,以便能跨国追踪资金流向。在执法机构、主管部门、金融情报机构和私人部门之间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非常重要。目前,在某些经济共同体区域如欧盟国家的执法机构中,有些还没有将银行作为其信息来源。为确保全面的信息共享,各国有必要进一步认识税务犯罪的严重性和有组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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