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10
信用卡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结算方式,已被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并随着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而迅速发展。然而伴随着信用卡消费的大众化,信用卡所面临的风险也与日俱增,利用信用卡实施洗钱等违法犯罪的现象也呈上升趋势,银行信用卡管理漏洞隐含的洗钱风险值得关注。
一、当前信用卡管理漏洞隐含的洗钱风险
1、发卡机构不能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1)部分发卡机构员工为完成发卡任务,无视洗钱风险。在客户办理信用卡时,部分发卡机构员工在不了解客户经济收入、资信状况等情况下为客户申办信用卡,或擅自降低办卡条件、扩大信用卡透支额度甚至为客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尽可能满足客户需求,在违规完成办卡任务的同时,使具有不良企图的人员轻易获取信用卡。
(2)信用卡的发卡工作“外包”行为致使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部分发卡机构将发卡工作外包给合作单位,如联名卡的合作方,由于这些单位不受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制约,很难保证他们对客户身份识别的真实性、完整性。
2、银行业机构对“特约商户”身份识别的不重视导致套现行为的屡禁不止,容易引发洗钱风险。
目前,部分银行业机构为追求市场份额,放宽对特约商户POS机准入条件,盲目为达不到条件的商户安装POS机,在不了解商户基本信息及装机动机的情况下,容易导致不法行为的发生,如银行卡的套现、刷卡后利用违法资金还款等。
同时,银行业机构对特约商户持续的身份识别较为欠缺,一些特约商户则是在变更提交发卡机构的身份证明要件后开始不法行为,如变更经营地址、实际经营人等。例如在之前“北京市5亿元POS机刷卡套现案”中,15名被告人成立20家空壳公司,向银行申领了37台POS机,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涉嫌通过POS机刷卡套现近5亿元,主犯胡某利用朋友的身份证,委托代办机构在注册了北京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空壳公司的办公地址,是他低价临时租赁的,注册完公司,就退掉了房子,然后在宾馆长期包下房间,办理刷卡套现。
如果银行能够在其申请POS机时认真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则会发现这些空壳公司的存在,或者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中,在找不到客户经营地址时发现问题。

3、信用卡资金交易监测存在盲区,无法及时准确跟踪资金流动。
信用卡交易主要通过POS机和网上银行交易方式实现,目前对POS机刷卡和网上银行的资金流动的监测存在一定难度,银行对于不落地的业务没有纸质凭证,只能通过有关部门提取的数据进行分析,但二者交易性质的模糊性(POS机刷卡和网上银行交易的真实性难以判断)不利于对交易的准确判断。而不法分子可能跨行申请多张信用卡(或利用他人的信用卡),违法资金在不同卡间流动,混淆资金的性质、来源和去向,增加了资金监测的困难。
无论是监管机构、银联公司还是发卡机构,都没有系统完整的银行卡资金交易网络监控手段,对信用卡跨区域、跨系统的资金交易难以得到有效跟踪与监测。目前对信用卡的交易信息监测主要是通过银联的监测平台进行,发卡机构无法及时查询本机构一个周期的资金交易量,信用卡资金交易成为当前监管工作的一大盲区。
4、银行卡立法工作不完善。
现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对银行卡业务的有关规定比较笼统,未对信用卡套现问题及对应的罚责作出明确规定,发卡银行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信用卡套现行为后,难以对持卡人和提供套现行为的商户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监管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违法分子利用银行卡洗钱留下可乘之机。

二、加强信用卡管理的几点建议
1、人民银行要加大对发卡银行信用卡管理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发卡及监管行为。
人民银行应将信用卡安全管理与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加大调查研究和监督管理力度,监督发卡机构规范信用卡支付行为,规范信用卡的办理和使用,采取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提高对信用卡可疑交易识别的能力,提升反洗钱监测监管水平。
2、银行业机构要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能力。
(1)发卡机构严格发卡审核。对客户申请办理信用卡,发卡机构要认真审核客户身份证件原件,加强实地考察,保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2)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收单机构发展特约商户要建立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审查商户身份证件原件,充分利用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等核查方式,核实商户经营者基本信息。
(3)加强持续识别。发卡机构和收单行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措施,对客户的经营活动、交易数据以及POS机具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关注,了解其资金来源、经济状况或所在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通过持续的关注,发现其客户或商户交易中存在的异常情况。
3、建立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
要建立包括人民银行、各发卡银行和银联在内的定期信息交流和共享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1)建立信用卡客户黑名单定期通报制度,对信用卡客户黑名单信息共享;
(2)对受理市场黑名单共享,对存在套现、养卡行为的特约商户,定期进行通报;
(3)建立以人民银行、银联、发卡银行为成员的交易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力度。
4、完善银行卡方面的相关立法,明确相关行为性质和责任。
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法规或司法解释,严格界定非法套现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明确套现和养卡行为的违法性质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持卡人、发卡银行和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对信用卡套现、养卡行为的监管主体、监管手段、处罚条款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相关部门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监管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