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1-25
作为贵金属,黄金在人类社会政治文化经济活动中长期处于重要地位。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国力增长,黄金在中国社会特别是经济领域中的地位愈显突出。但黄金的优良特性也被犯罪活动所关注,中国黄金产业链条的薄弱之处存在着被犯罪活动恶意利用的隐患,影响着正常的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因此,客观分析黄金产业链的洗钱风险,及早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惩处对策,建立黄金反洗钱监管体系,惩前毖后,防微杜渐,是进一步贯彻国家反洗钱战略的必要组成部分。
一、黄金的特殊属性符合洗钱犯罪的利益要求
1、黄金具有资产属性。黄金很早就被人们看作财富的象征,实际上“金银天然不是货币”。黄金特有的金属特性决定了黄金不仅是人类的物质财富,而且是人类储藏财富的重要手段。同样,黄金也可成为洗钱犯罪的资产载体。黄金体积小、价值高、易分割、好运输等优良特性非常符合洗钱犯罪的计量、交易、转移、藏匿等隐蔽性活动要求,洗钱犯罪能够借助黄金的资产属性便捷完成离析聚集全过程,黄金最终可成为洗钱犯罪份子的合法资产组成。即使在非实物的各种黄金金融商品状态下,黄金资产权益仍然可以满足洗钱犯罪的资产权属变化要求。
2、黄金具有货币属性。历史上黄金早已充当货币的职能,如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至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各国央行仍然保留着数量庞大的黄金储备。同样,在洗钱犯罪的各类活动中,黄金是洗钱利益交割可供选择的重要货币手段,能够在正式和非正式渠道、实物和金融形态、国内和国际范围的资金流动中担负洗钱交易的货币支付角色,并进一步与其他货币工具互相转化和演变。
3、黄金具有商品属性。从黄金物理属性与民族文化习惯结合的角度看,做黄金饰品(包括首饰、佛像装饰、建筑装饰等)和黄金器具,是黄金最基本的商品用途。另一方面,黄金实物应用的飞速发展和各类衍生商品的繁荣交易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滋生土壤。实物和非实物的黄金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中的制度漏洞和监管缝隙成为洗钱犯罪的可乘之机,他们将黄金商品作为重要载体纳入到洗钱运作的流程中精心设计,谋取犯罪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黄金产业链条的薄弱环节存在洗钱风险
1、黄金实物生产环节存在体制漏洞
(1)黄金矿资源勘探。中国黄金矿藏资源的勘探主要是武警黄金勘探部队开展全国范围内可能存在的矿藏勘查和发现已知矿脉的分布勘探。但黄金的巨额收益仍然吸引犯罪份子不惜重金采购专业设备和研究专业知识,对不易全面控制的矿藏资源和矿脉区域进行勘探,一旦发现随即开展评估和采矿,而这样的非法勘探往往非常隐蔽不易发现查处。
(2)黄金矿开采。武警部队探明矿产资源后,一般转交黄金管理局进行矿产开发管理,采取划拨国有公司开采、拍卖矿产产权交由社会单位开采等方式采矿,就易出现盗采滥采等各种侵占国有矿产资源的犯罪。如,2007年贵州省晴隆县黄金管理局局长杜碧文等人滥用职权“扩能扩界”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案件中,杜碧文等人在没有得到上级批准的情况下,将6个无证矿并入3个有证矿进行开采,并将金矿的开采权随意交给没有资质的个体户,以收受贿赂。
(3)黄金矿提炼生产。取得黄金矿提炼行政许可和登记授权后,企业单位可以收购黄金原料进行精炼以生产金块等产品,原料形式有原矿石和含金的矿渣、废水、废料等,来源则五花八门,有合法矿山供石、有合法进口的矿石和含金物品、也有非法走私的矿石和含金物品,甚至可以将高纯度黄金融入其它金属、矿石、陶瓷等载体以走私或藏匿。
由于提炼不是高难度的技术,犯罪份子既可借用合法外衣,也可隐藏非法提炼,极大影响着正常的黄金提炼生产秩序。如合法的回收提炼需省级环保机构审批纳入规范管理,深圳市出现过非法小作坊土法炼黄金的情况,只需100万元资金租用场地并购买设备材料,就可以对任何来源的残渣废料进行物理和化学提炼,一年即可赚取100万元,这样的非法炼金必然吸引犯罪份子的注意和参与,而发现后往往只损失场地和设备,仍然能异地重建。从矿藏到金块的黄金实物生产链条繁杂、主体众多、利益可观,运行管理体制的疏漏环节往往成为犯罪的隐身之所。

2、黄金交易市场环节存在制度缺陷
黄金交易渠道分为正式渠道和非正式渠道,也可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正式渠道主要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山东黄金交易中心、山东招金黄金交易中心等专业交易场所,与交易所(中心)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机构和经纪单位,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定点供应单位,交易主体经正式渠道单位的审批或核查程序后即可参与交易,其它渠道则划入非正式渠道。
客观来看,无论是正式渠道还是非真渠道都可能被洗钱分子利用。在正式渠道内利用现代金融服务和交易服务系统,犯罪份子能够便利选择多样化的黄金交易品种,选择伪装成不同合法身份的市场主体,向大规模的合法交易中注入犯罪资金,再通过层层交易进行离析,很难被发觉。在管理更宽松、数量金额更自主的场外交易中,犯罪份子更容易混入合法交易,甚至是合法交易也可能利用和混入非法交易以谋利。近年出现的外国公司利用“地下炒金”欺诈中国公民而不能追偿的事件可从一个侧面说明完善黄金交易制度的紧迫性。
3、黄金实物消费环节存在管理盲区
由于黄金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商品更多满足的是资产增值和交易获利的要求,黄金消费环节则更多是实物的流动和变化,洗钱犯罪可能渗透到供应原料金,甚至将洗钱利益混入到黄金应用和加工的产成品中。此外,居民是黄金实物消费的最大群体。生活用具、个人饰品、纪念收藏是居民消费黄金的主要形式,实物消费是黄金产业链条中洗钱犯罪最容易介入的环节。
三、逐步建立高效的黄金产业链反洗钱体系
1、确立黄金反洗钱指导原则,明确方向前提
(1)基本原则。包括系统性、连续性、规范性。黄金反洗钱工作要面对黄金产业链条的整体运转系统,对产业链条各方面进行全盘考虑;要将黄金产业链条中的洗钱风险环节有机联系起来,进行连续完整的监管,避免分割独立的片面局限;要逐步建立有序的规范体系。
(2)特定原则。即处罚与预防并重、场内与场外并重、实物与金融并重。与金融业相比,黄金产业反洗钱的国际国内经验并不多,反洗钱更要与产业链的特点相适应。要在逐步建立工作体系的过程中,增强预防有效性,还需尽早探索反洗钱各主体方的责任划分,明确处罚方式和强度,提高洗钱犯罪的综合成本;针对目前场内场外两个市场都不成熟完备的情况,加大正式渠道的反洗钱规范力度,增大场内交易对场外交易的吸收功能,加强对场外交易的管制,落实场外非正式渠道的监管方式;在加强对黄金实物流动各环节的监督基础上,完善黄金金融交易的记录监管,重视黄金金融交易与实物间的相互转换动态,关注黄金产业与其它产业和市场的关联关系,进一步增强对洗钱上游犯罪监管的针对性。
2、完善黄金反洗钱法制体系,提供规则保障
目前的黄金管理法制体系分布在国家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政策文件等形式中,主要针对黄金产业链上不同环节进行具体规定,从预防惩处犯罪角度看黄金管理方面的规定不系统、不集中,迫切需要按照反洗钱法律精神和工作实际进行清理完善。
(1)制定黄金产业链反洗钱总体指引文件,进一步分析产业链中的具体特点和风险环节,将产业链可能涉及到的个人、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都纳入视野,明确反洗钱主体构成、责任义务、工作流程等行业性要求。
(2)细化黄金产业链条管理规章,要组织清理现有法制规则,动员涉及到的全社会力量,对现行法制规则体系的具体内容重新进行整理,失效的及时删除,必要的按照程序进行修订,落后的及时修改,空白的及早界定,特别要对不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进行统一衔接,可以按照反洗钱要求细化增订相关领域的不同规定。比如可以规定各地的黄金制品零售场所定期接受所在地人民银行、工商行政、质量技术部门的检查评估,并作为是否保留资质的条件。
(3)出台黄金经营交易守则,对黄金产业链上的各种经营主体进行分类,支持有代表性的经营主体开展主动防范,将法律法规不便明确的风险要素和自身风险控制需求以守则的形式规范下来,比如黄金饰品生产商守则可以对设立股东、原料来源、批发对象等方面给予明确。

3、整合黄金反洗钱力量体系,形成关键合力
(1)整合黄金产业链各管理部门的公共力量。黄金从资源到商品的管理部门众多,有国土资源、武警公安、环境保护、质量技术、工商行政、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从职能领域对黄金产业链条进行管理,分散的公共力量需要协调配合机制来提高反洗钱效力。可以参照反假货币领导小组的模式,在政府领导下,由人民银行联合各部门进行反洗钱职能对接分工,各部门将反洗钱要求融合到职能的具体实施步骤中,消除职能的空白区和摩擦点,并建立部门人员的交流配合机制,交叉提高人员素质,降低磨合耗费。
(2)集合黄金产业链从业经营主体的自发力量。分散在链条不同环节部位的黄金从业人员和经营单位必然要与链条其它环节甚至是同一环节相联系。他们自发力量的集合运用并不与盈利目标矛盾,甚至可以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协会、联合会、联营等都可作为将分散的经营主体集合起来的途径,既便于掌握交易信息动态,也利于促进相互监督,还可以推动经营融合。
4、组合黄金反洗钱手段条件,夯实措施基础
(1)建立链条信息平台,提高洗钱发现率。应用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化的黄金产业链条信息平台,将高度分散于各从业经营主体的各类信息采集到基础数据库中,将反洗钱工作法规和实务要求发布到平台上。信息平台将使整体链条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互通信息,保持动态对话,可促进开展风险评估,执行反洗钱流程,协商解决问题,提高洗钱行为的发现率。
(2)开发识别分析工具,增强判断准确度。对黄金产业经营者和黄金商品购买者实行风险评级,建立不同级别风险的样本和条件库,开发对应的识别指标工具,如对高风险主体进行附加调查、采购关系成员调查、评估真实交易目标等,在管理部门间建立洗钱情报会商制度,集中分析和处理报告信息,增强对可疑信息的判断正确率。
(3)采取激励约束手段,维护工作持续性。反洗钱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定期评估,确保人员的公正性和流程的有效性。对报告义务主体也需要定期评估,保持正常执行反洗钱程序的客观性。对履行责任不佳的主体进行处罚,对切实履行反洗钱责任的主体给予鼓励,对报告并获查处的主体按照案件犯罪金额的比例分别奖励,弥补工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