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01
当前,银行机构普遍开展了批量开户业务。批量业务既可以与大客户建立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同时又能刺激储蓄业务的发展,促进发卡量、个人存款和手续费的相应增长。但当前批量业务中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存在较大的漏洞,亟待关注并加以完善。
一、批量开户业务中的客户身份识别难点
(一)新建业务环节初次识别存在技术制度障碍
1.批量业务普遍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进行核查。现行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对开立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结算账户或个人外汇账户有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通过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对并留存复印件。联网核查身份证时,如出现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有效期等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未能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或能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的,营业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杜绝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但在当前的批量开户业务中,委托单位一般只提供批量开户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银行机构仅凭身份证件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姓名和号码的真伪,而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辨别证件的真伪,客户身份证真实性审核要求无法全面履行。

2.银行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约束力不足。目前,各金融机构受理批量开户业务时,通常的做法是与委托机构签订协议,约定由委托单位代为履行批量开户身份核实义务,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核对相符”章的批量开户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但对委托单位如未履行审核义务的违约情形,则没有明确的责任条款,由此造成对委托单位的约束力不足。现实中,大多数委托单位对反洗钱相关法律及客户身份识别规定并不了解,同时也不具备技术条件来核实身份证的真伪,其对审核义务履行的质量难以保证。
3.批量业务的代理环节存在漏洞。当前,办理批量开户业务多为委托方授权专人(财务人员)代理,并没有明确要求双人监督办理,由此可能出现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被人为更换和修改情况,导致人为虚假开户的风险。

4.批量业务未能全面审核其他身份信息。现行反洗钱法规要求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金融机构在核对委托方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开户信息明细时只能确认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及户籍地址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但对于职业、联系方式和常住地址并不能判断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这就为后续的相关工作埋下隐患,如判断客户交易的合理性等。
(二)业务关系存续环节持续重新识别落实难
现行的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保证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但在批量业务中此要求难以落实。
1.批量开户客户的非柜台交易惯例导致持续识别难。当前,各金融机构批量开户多为结算银行卡,发卡后客户可通过ATM或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方式进行密码修改后便可以正常使用,无须亲临柜面办理,甚至会出现持卡客户用卡多年都未在柜面进行过交易。因此,金融机构难以通过柜台面对面的交易进行持续地核实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有效性。

2.批量开户业务的有效期限界定不明导致持续识别难。金融机构与委托方的协议中一般没有明确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未对批量开户账户的使用期限或使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持续识别的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难以要求委托方履行相关义务,也可能导致已离职客户出现应当重新识别而无法通过原联系方式核实客户身份的情形。
(三)相关批量开户的政策法规存在冲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文)中规定的“如采取批量开卡方式,单位应对员工身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的“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相互冲突,存在法律适用的风险。
二、政策建议
(一)明确客户识别标准和账户使用性质及期限
完善批量业务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反洗钱工作要求,原则上要求委托单位持客户的身份证原件到银行柜台办理开户业务;对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所办理的批量开户账户,只办理委托代发工资业务,如客户需要提现或转账,要求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银行柜台修改密码后方可激活使用,以杜绝虚假开户交易所滋生的风险。建立批量业务双代理人制度,防止代理环节所产生的风险。设定批量账户的有效使用期限,在期限到期时重新开展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委托单位定期报送客户的身份变化情况,对于发生特定情形的客户进行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

(二)增强政策法规的适用性
对于批量开户业务中委托单位与银行机构的职责规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应配套。现实中对于委托方未能履行持续尽职识别义务的违约责任难以追究和落实,据此建议批量业务的客户识别职责原则上统一由银行机构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