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1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深入,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迅猛发展。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不明确,相关监管机制和制度的不健全,加之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来源复杂,内部自身控制制度薄弱等原因,在高速扩张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洗钱风险也与日俱增。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洗钱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主体分散,业务面广,存在贷款审核不严谨、不规范等问题,甚至某些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欺诈等非法金融活动,使得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的洗钱问题日益突出。
从其发展实践来看,通常小额贷款公司的洗钱手法有三种。一是以出资或增资扩股方式洗钱。洗钱者将黑钱通过缴纳资本金等方式为公司提供资金来源,再利用该公司的合法房贷业务将其转变为合法财产。二是利用虚假贷款项目申请贷款。通过制作虚假贷款合同,然后利用黑钱进行偿还使黑钱合法化。三是将非法所得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洗钱。利用非法占有的实物财产进行抵押或质押取得贷款,将贷款投向实业获得正当收益洗钱。这些洗钱方式的实施效果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特点及内部控制有效性有着密切的联系,更与人民银行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反洗钱监管力度相关。
(一)制度、机制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3号令”(今年7月1日实施)之前的反洗钱规章并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缺失,调至目前难以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在相关法律制度、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易被利用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监管风险。目前主要有地方政府组成试点管理办公室或金融办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监管职责。但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明显的金融企业特征,工商部门按非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在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存在缺陷,且工商部门也缺乏能对金融企业进行相关反洗钱监管的合法执法人员,容易导致监管的缺失。
(三)客户、业务风险。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填补了我国金融服务在中小企业、农业农村、中低收入者方面的供给缺口。这样的市场定位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以中低端客户为主,服务对象具有显著的多样性和负责性。这些客户通常是整个信用市场中防范、承受各种风险能力薄弱的群体。这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采取条件宽松、手续简便、利率高等具有显著小额贷款特点的经营方式,进一步增强了洗钱风险。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不能访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获得申请贷款客户的信用记录。对其客户所作的贷前调查,只能是基于人缘、地缘优势,缺乏对借款人的深入了解。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风险控制难度,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洗钱风险大大提高。
(四)资金营运风险。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只能是自有资金、捐赠资金以及从银行融入的资金,且从银行贷款不得超过自身资本金的50%,这使得很多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问题。为了生存,小额贷款公司可能采取一些非法融资手段,洗钱风险很大。一是资本金的来源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风险。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金进行审核并出具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核实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东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则不负责审核。资金来源审核制度的缺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性质缺乏有效的鉴别办法,有可能存在犯罪分子使用黑钱直接入股小额贷款公司洗钱的风险。二是营运资金合法性存在风险。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手续相对简便,资金回笼周期短、利率高,具有高利润回报,且与银行业相比,金融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约束和监管较为宽松,可能导致非法资金以获利为目的,混同于合法资金进入小额贷款公司,且监管机构难以甄别,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成为不法分子清洗犯罪收益的渠道。
(五)内控、人员风险。在小额贷款公司高速发展和扩张的同时,内部管理相对简单粗放,使得其整体管理水平有所下降,内部控制制度缺乏金融机构应有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同时,为应对业务规模迅速扩张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降低从业人员标准,使得一些没有金融从业经验,金融企业法律法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小额贷款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缺乏和业务能力不达标的人员也进入这个行业。特别是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不足,相关岗位人员缺乏必要的反洗钱业务素质和能力,反洗钱意识不强、加之内部控制制度薄弱,大大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洗钱风险。
二、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宣传。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起步较晚,反洗钱工作尚未有效开展,多数从业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参与度不高。因此,必须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的意识。人民银行职能部门和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积极配合、相互协助,共同营造一个严密的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促进体系,让利用小额贷款公司的洗钱行为无机可乘。
(二)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机制和监管制度。一是人民银行基层机构要建立健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制度,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指引,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规范开展反洗钱工作。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在审批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申请之初抓好监督,落实反洗钱监管,将反洗钱合规要求的有关内容纳入新设机构的内控规范当中。二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反洗钱监测分析,制定合理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人民银行基层机构要加强对客户资金的监测分析和甄别力度,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做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三)以资金监控为重点,降低资金营运洗钱风险。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从资本金投入到发放贷款、收回贷款整个资金运作过程的监控,尽可能地杜绝小额贷款资金营运过程中的洗钱问题。一是要严格市场准入机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应主要来源于股东投资的自有资金,通过必要审查确保其真实合法,防止不法资金进入小额贷款公司。二是要严格贷款申请程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时要充分履职,对贷款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评级。三是要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符合业务特点的信用风险评价标准和准备金制度,及时化解小额贷款的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内控风险控制体系,强化从业人员管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建立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及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以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主线,将现代商业银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渗入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流程、机制、队伍、文化等方面以及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内控体制的有效落实和运行。避免由于内控制度方面的漏洞带来洗钱风险。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准入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确保每个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都有基本的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