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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资金跨境流动的洗钱风险与防范对策

时间:2018-08-08

    在我国现行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管制的外汇政策背景下,非法资金跨境流动有两种方式:一类为披着合法合规外衣的进出口贸易、经常项目转移或投资资金形式;另一类为非法的形式,如地下钱庄、现金走私等。在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严峻宏观经济形式下,分析非法资金跨境流动中的洗钱高风险环节及其风险防范难点,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反洗钱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非法资金跨境流动的渠道
   (一)贸易项下
    1、货物贸易
    货物贸易收付一直是我国非银行部门跨境收付的主要组成部分。货物贸易的交易量大,交易主体众多,少数异常的交易容易藏匿其中。加之国际贸易市场及交易主体具有的一些固有特征,使得货物贸易被利用成为非法资金跨境转移的媒介。
    一是利用国际市场价格的不透明,通过“价格转移”渠道转移资金。价格转移是一种传统的跨境资金转移方式。在境内外买卖双方合谋之后,可通过人为调整商品进出口价格,将资金输出入境内,在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或是关联企业之间,采取这一渠道的可能性较大。
    二是利用资金流与货物流的不对称转移资金。跨国贸易中,资金流与货物流分别通过银行和海关双方实现,银行仅凭企业提供的单据,很难对贸易背景是否真实作出判断;海关则由于检查资源有限,不可能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进行逐一查验,部分企业便利用这一脱节软肋,通过签订虚假贸易合同,多报或少报进出口商品数量、篡改商品品名或品类、型号及等次,利用名义运输物品和海关文件与实际运送物品之间的差异实现资金跨境流动。
    三是利用贸易信贷渠道转移资金。在我国外汇形势较好时期,外汇局对贸易信贷渠道的资金进出管理相对宽松,仅要求企业在发生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或预付货款以及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进行相应的业务报告。报告数据发生变更或调整的,还可通过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进行修改,且报告的金额、期限、调整的频次也不受任何限制。此外,对于资金的收付与货物的进出口之间的时间间隔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给企业利用贸易信贷方式实现非法资金跨境流动提供了可能。


    
   2、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项下收支种类繁多,且相对货物贸易而言具有虚拟性及非可比性,特别是无市场参考价的无形资产交易,如咨询专利权使用费、高额劳务费及运输费等服务贸易项目在定价方面具有相当大的弹性,交易的真实性较货物贸易也更加难以辨别。
    3、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两头在外,资金流和货物流完全脱节,贸易的真实性审核较难。此外,转口贸易具有不需承担关税和增值税、成本较低等特点,也为非法资金的跨境流动提供了便利。目前我国外贸收支流动的位列前三的分别是中国香港、新加坡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由于中国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离岸中心,在当地注册企业十分方便,很多转口贸易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为非法资金的跨境流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二)直接投资
    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
    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境内直接投资活动所涉及机构与个人在汇入筹建资金、外国投资者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或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支付对价,均需在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银行则依据外汇局登记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前期费用账户、资本金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并办理资金入账、结售汇、境内划转以及对外支付等相关业务。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银行对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后办理相关业务。虽然目前外汇局对境内直接投资仍采取了账户管理等监管措施,对资本金结汇也有一定的审核门槛。但事实上,上述管理和审核措施并非无机可乘,很难堵住借直接投资之名,行虚假投资、投机甚至洗钱之实的缺口。
    2、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事实上是一个内资外资化的过程,采取这一投资模式,不仅能带来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更为境内外搭建了一条便捷的资金流动渠道。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返程投资入境运作的政策门槛较低,特殊目的的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提供相应的融资协议书以及融资资金到账通知等材料后就可以对新设返程投资企业或者已有返程投资企业进行注资或增资,其规模不受限制;而当资金需要撤出境内时,通过减资清算、股权转让、利润汇出等手续简便的方式,可随时将资金转出,资金跨境转移的便利性很大,且运作成本较低,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3、境外投资
    相比境内直接投资,2016年之前外汇局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管理更加宽松,仅汇兑环节和年检两部分。汇兑环节前的登记步骤,主要依据商务部门的批准证书进行登记,对项目的真实性并无实质掌握,对资金的来源审核也在2012年相关文件废止后不再进行,其资金的汇兑则交由银行代为管理。年检环节管理更加形式化,企业只需提供简单的年检报表,对经营状况进行简单反映,其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三)外债
    在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持续推进、外汇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大背景下,外债的管理也相对宽松。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简化了外债管理的相关审核手续,将开立外债账户、外债资本金结汇以及还本付息等业务的核准权限均下放给了银行,在便利企业办理业务的同时,也增加了风险。由银行履行代为监管职能后,由于信息资源限制,对交易相关材料真实性审核存在困难,加之缺少对企业经营状况、交易背景等信息深入了解的主动性,这些均影响了其对非法资金出入境代位监管的效果。
   (四)电汇
    电汇是外汇汇款业务的基本方式之一,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采取SWIFT(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等电讯手段将电汇付款委托书给汇入行,指使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电汇业务操作简便、速度极快,且网点密布,可实现大额资金在全球范围内快速转移,从而成为正规金融部门中,犯罪分子特别是恐怖分子常使用的货币和价值转移业务(MVT)。
    由于目前在电汇业务客户身份信息的记录及对交易的监控方面,各国规定宽严不一,FATF在2012年修订的《四十项建议》中明确要求各国应确保金融机构在办理电汇和处理相关报文时,填写规定的、准确的汇款人信息,以及规定的受益人信息,并确报这些信息保留在支付链条的每一个环节,然而2012年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先后被披露未按规定防控电汇跨境洗钱的案例揭示出,这一渠道仍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五)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可分为存贷型、结算型和汇兑型三类,其中汇兑型地下钱庄主要从事跨境资金转移和外汇兑换,其特点是资金线路隐蔽,交易过程方便快捷,成本低廉,是非法资金出入特别是跨境洗钱者首选渠道。地下钱庄通过从事洗钱、非法外汇买卖和结算等行为,协助不法分子将资金转移出境。因其提供的服务“安全可靠”且方便高效,所以备受犯罪分子青睐,逐渐成为贪污、逃税、走私、贩毒等各类犯罪行为的共生物。



    二、跨境资金流动中的洗钱风险
    根据跨境洗钱的基本行为模式,可将跨境洗钱分为三个环节,即兑换、交易和划转(支付),每个环节都对应相应的洗钱阶段,具有特定的风险点。
   (一)兑换环节
    由于人民币尚未完全成为国际化的货币,不管是以人民币还是外汇作为原始形态的黑钱,通常都需要经过兑换环节,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清洗或者价值转移。这一阶段风险在于资金来源的确认。犯罪分子实施跨境洗钱的处置和归并,通常发生在这一环节,包括以下两个主要风险点:
    1、企业材料的审核
    目前,不管是贸易项下还是资本项下的结(购)汇,都是银行审核企业提供的材料,确认真实后予以办理。面对企业提供的交易合同、购销协议、发票、用途清单等,银行很难查实单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仅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很少主动甄别其中存在的洗钱风险,更无从发现异常交易信息。
    2、个人资金的来源及去向
    较企业客户而言,个人办理结汇和购汇资金的真实来源及用途更难判断,特别是当客户有意识的规避监管,通过多个网点或多家银行办理业务,或是伪造材料,并由多人分拆结汇或购汇时,银行难以及时发现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无从核实和跟踪客户资金的来源去向。
   (二)交易环节
    交易环节通常对应洗钱的离析阶段。洗钱者将犯罪所得以贸易合同、支付协议等材料伪装成合法合规的资金,通过银行办理跨境支付,不仅将犯罪所得进行分散,使与其初始的来源隔离,还可通过离岸金融中心等监管相对薄弱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资金归集,并最终以返程投资等合法资金的形势辗转回国。在交易环节,较大的风险来自客户身份识别以及交易的真实性审查,较大的困难在于对两类交易的审查。
    1、关联交易
    在异常资金流入的诸多渠道中,不管是通过价格转移、转口贸易等货物贸易方式,还是通过虚假投资、股权转让、利润汇出等资本项下交易方式,均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交易双方存在合谋现象,而双方的关联关系很难被银行获知,较难在表面真实的交易材料中发现洗钱问题
    2、非柜面交易
    非柜面交易模式的兴起,为跨境交易中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真实性的审核增加了难度。利用非柜台渠道交易无纸化、信息分离化等特征,可模糊资金属性和用途,达到不法分子资金向境外转移的目的。在之前外汇形势较好的年份,银行对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非柜台跨境支付基本不审核资料,全部由客户自己填报,如客户采取分散操作等方式故意绕开管制,就可以在不留痕迹的情况下,用蚂蚁搬家的方式完成大额资金的跨境清洗。
   (三)支付环节
    在这一环节中,由于资金出现了空间的转移,因此既可能是洗钱者将犯罪所得投入金融系统的开端,即处置阶段,也可能是通过资金在不同国家间的复杂交易实现资金与初始形态的分离,即离析阶段;还有可能是将犯罪所得与合法资金融合或提供合法外衣的阶段,即融合阶段。
    在此环节,存在以下风险控制难点:
    1、人民币存入与外币取现
    目前在双币卡或外币卡领域出现了专门的“卡骡”(专门负责有偿收集大量银行卡的人)。他们通过大量收购不同户名的双币卡或外币卡,安排人员在境外通过ATM取现或刷卡消费外币,然后分批将对应的人民币资金存入卡中。这种资金转移方式虽然在正规的银行体系进行,但其运作方式却与地下钱庄相似,且隐蔽性更强,费用更加低廉,风险较小。采取这种方式,以人民币方式存在的犯罪所得可以转换为外币形式,并直接转移到国外,同时完成黑钱的清洗和价值的转移。
    2、电汇
    典型的电汇洗钱手法是将一笔大额交易分拆为数笔小额交易,然后通过不同的网点汇出或汇入。如金融机构未能有效审查汇款人、收款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交易处理过程中也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很容易被湮灭于海量的同类业务中。此外,如金融机构处于自身利益的驱动而合谋或主动隐瞒收、汇款人相关信息,以电汇实施跨境洗钱将更加容易,也更加难以被发现。
    3、地下钱庄
    由于地下钱庄能提供方便快捷的跨境转移服务,且费用低廉,而银行的反洗钱措施越来越多,执行也越来越严格,很多犯罪分子转而选择直接将犯罪所得交给地下钱庄并转移到境外。



    三、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梳理牢固的风险防范意识
    1、转换定位,变被动配合为主动防御
    在任何时期,洗钱总是个体的、分散的行为,银行直接面对客户,在办理具体业务的过程中,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异常行为,因为被天然地赋予反洗钱义务。较之以往机械地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被动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有限的选择性合作”,未来银行需要转为主动防御,真正发挥防范跨境洗钱的第一道防线,同时也是主要防线的作用。
    2、强化对客户的尽职调查,摸清跨境业务的真实背景
    跨境洗钱虽然手法更加多样,操作更加复杂,但其隐瞒和掩饰资金源自犯罪所得本质没有改变。银行在发现甄别洗钱行为时,基本的出发点仍然为客户身份识别,在基于对客户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了解跨境业务的真实背景,进而关注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
    3、优化系统,加强对跨境交易的监测
    在核心业务系统及反洗钱信息系统内建立和完善对跨境交易进行监测的模型。以企业和个人的跨境资金账户为依托,采集电汇、结汇、购汇等数据,对各时间段数据进行分析和对比,实现客户跨境资金总量规模监测、流向监测和用途监测,在此基础上发现和生成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4、做好产品风险评估及测算
    应对自身开展的跨境业务和产品(服务)划分风险等级,预设风险阈值,并采取相应措施。对风险度较高且难以控制的业务,如直接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等,由于业务的真实性难以把握,资金的去向难以监控,银行应对该类业务操作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如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监管,对客户名下开立的各账户一定时期内的交易情况和交易对手进行关联匹配等;对风险较高但可控的业务,如离岸公司贸易结算,通过严格审核公司的注册信息、股东情况及股权结构,并借助外部信息确认公司的真实背景,了解客户交易的真实性;而对中低风险业务,如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的客户贸易项下收付汇等,仅需对客户货运单据、报关单、合同、发票等票据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即可。通过对不同风险度和风险类型业务的差异化管理措施,可在投入成本的同时有效控制风险。



   (二)反洗钱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1、建立跨境资金反洗钱合作机制
    在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牵头建设数据共享平台,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范围,提供并上传涉外企业基本信息(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原始贸易数据、税收征管信息、相关案件查处等信息,实现跨境业务相关数据的交流与共享,为跨境洗钱交易的甄别提供资源保障。
    2、建立跨境电子收付报告机制
    各国实践表明,建立跨境电子收付报告制度可监测资金出入境的流动情况发现潜在可疑的资金划转,量化跨境资金流动带来的金融安全风险问题,并提供个人、企业、行业和区域的相关信息,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提供帮助。与现行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相比,跨境电子收付报告具有更大的针对性和全面性,能够记录跨境资金的来龙去脉,将犯罪分子通过多户头、少量、多次等方式进行犯罪所得分离和清洗的全过程准确再现,从而提升对跨境洗钱犯罪的检出率和案件的侦破效率。
    3、及时发布洗钱类型和风险提示
    类型化的洗钱行为分析可以为银行主动性甄别提供帮助。反洗钱监管部门拥有国际合作、部门合作和信息资源的优势,对新的洗钱工具、手法、渠道等方面的把握要强于金融机构,在风险防范方面也能基于更为全面的视角给予监管指导,可以通过发布洗钱风险提示,帮助银行及相关部门针对现有数据开展深度分析,并及时发现新的可疑目标以及跨境洗钱犯罪踪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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