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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存管模式的反洗钱困境与对策

时间:2017-10-19

    客户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以下简称第三方存管)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统一交由独立于券商的第三方机构存管。目前我国第三方存管机构是指具备第三方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我国自2007年开始实施第三方存管后,证券资金进出的关口前移至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在单客户多银行模式(以下简称一对多)实行后,证券资金的转移线路变得更加复杂,监管难度更大,其中隐藏的洗钱风险亟需引起重视。

一、涉及第三方存管的可疑交易情形分析

(一)借第三方存管通道“伪装”炒股完成洗钱

这类可疑交易的特征是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账户资金频繁转账,在一天或几天极短的时间内通过在第三方存管银行资金账户和证券公司股票账户之间进行多笔大额转账业务,采取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的两笔业务进行对转的方式操作,且资金量与客户身份不符。如A职业为某地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其证券账户在一年内长期闲置,而在某年某日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分别办理银行转证券和证券转银行业务52笔,金额累计均为10.16亿元。大额资金的短时间借道转账,与客户身份不符,其中隐含的洗钱风险不容忽视。

(二)非法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资金注入和股票交易

这类可疑交易的特点是客户年龄与资金量和证券交易量不符。如B为在读研究生,某年1月至6月,其账户共发生银行转证券业务5笔合计金额3800多万元,证券转银行合计金额2800多万元。期间,该客户共进行证券交易176笔,累计交易金额达24亿元,与其年龄和身份明显不符。该客户办理开户时留存的身份证为第二代身份证,而在10个月后办理第三方存管时,留存的身份证为第一代身份证,且与开户时的签名笔迹明显不同。

(三)操纵家庭成员通过第三方存管模式掩饰资金来源和流向

这类可疑交易的特点是利用亲属开立多个存管账户的证券户,由亲属代理操作业务,频繁变更证券交易密码和存管银行。如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C申请账户时填写的职业为商业贸易行业职员,实际职业为山东某高速区域经理,8个月涉案期间累计转账交易额1.5亿元。其丈夫D填写职业为其他,涉案期间累计转账交易额3亿元,其婆婆E涉案期间累计交易额近7亿元。三人账户涉案期间共修改密码十多次,证券存管户分别销户2次,共更换3个存管银行。该客户证券交易量、资金量与其身份明显不符。

(四)资金和证券交易与客户身份及其惯例交易模式明显不符

F,职业为某供电公司职工,该户在一年内证券交易量较少(共发生证券买入13笔,证券卖出10笔,累计交易金额在30万元左右),但在其后十天时间内,资金账户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证券转银行44笔,累计金额1.65亿元;银行转证券44笔,累计金额1.65亿元。上述交易金额与其惯常交易模式、职业不符。

二、第三方存管模式的反洗钱困境

(一)证券方客户身份识别方式单一,识别反馈延后

证券公司在开立第三方存管资金账户时,统一用读卡器识别客户第二代身份证件,再将身份资料上传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甄别,而登记结算公司甄别反馈需要一定时间,客户身份识别的延后为违法行为提供了充足的时间。而对公资料的审核仅凭柜员的人工识别,无其他辅助方式和认证途径。关于持续识别,证券公司普遍反映如果客户不发生交易也不办理销户,则无法进行身份资料的更新,监管机构也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客户身份信息过期而未及时更新的现象。关于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证券公司也普遍表示无法识别和分析。关于资金监测和识别的职责,证券公司和银行签订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银行存管协议》中也并未明确界定,权责的不明确以及证券和托管银行交流不畅,必然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资金监测的空档。

(二)交易资金账户与银行托管账户之间的账户划转记录不能完整保存

证券方在交易系统中只体现发生日期、发起方(银行、证券)、行别、交易类型、发生金额和余额,并不体现存管银行的完整机构名称和账号。银行也认为第三方存管账号在日常管理中与平常的企业、个人账户没有区别,并无特殊的表示加以区分。在银行的交易记录中也不体现资金的来源方为哪家证券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由客户存管银行账户到券商资金账户的划转,看不到交易对手和交易用途。实践中,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大多数存管协议并不要求客户留存第三方存管账户账号,而且客户如果中途变更存管账号,也不需要到券商处办理变更手续。

(三)识别分析大额和可疑交易难点多

第三方存管后,券商看不到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运行情况,对资金的上游来源无法监测,因此缺乏有力的证据判断可疑交易,对此类资金流动异常的可疑交易无法监测。而银行柜员无权查看客户第三方存管账户的交易明细,只能由后台监控。由于缺乏证券业务的进一步佐证,即使系统筛选认为频繁资金大额划转可疑,也无法进一步分析确认,特别是“一对多”实行后,单一银行只能处于资金进出的某一端口,更无法掌握客户资金交易的全貌。另外客户可以随意频繁更换存管银行,更使单一金融机构的监测链条不完整,有利于掩护非法资金借道放置并清洗后进行离析。

三、建议

(一)银行方

银行在与券商签订交易结算资金委托存管协议时应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第三方存管主辅资金账户开立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和信息交流等方面进行明确的权责划分。对第三方存管账户建立特殊识别或借鉴国外做法专户专用,加强对此类账户大额资金银证互转的监测和分析报送。要求变更存管账户的客户到券商备案后才开通账户使用功能,从银行端加强对此类客户的监督和管理。

(二)证券方

建立权威客户身份识别模式,如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身份识别系统查询平台,从客户识别初始阶段即杜绝客户使用虚假身份开立证券账户的行为。对客户开立的所有存管和辅助存管账户进行登记备案。进一步整合各类证券和资金交易系统,全面反映资金运转特别是资金转入存管银行的银行名称和客户入账账号,从而形成完整的资金链条,便于进行监测和追踪分析。严格客户资金划转限额审批制度,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加强对非证券交易资金空转的监测和管理。

(三)监管方

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利用登记结算公司掌握全国证券交易客户身份识别和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优势,对可疑客户和可疑证券交易线索定期进行线索共享。积极搭建托管银行和证券方的交流平台,从整体上提高洗钱风险防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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